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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办企业 先缴“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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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办企业要先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昨天,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年底前,袍江新区斗门镇将全面推行租赁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这也是我市首个实行该项制度的乡镇。 今年3月,斗门镇已经在荷湖村和浙江冠友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试行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通过村与企业、企业与其租赁方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相关协议,有11家租赁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共20万元。“工资支付保证金可以在企业困难时兑现员工工资,让员工安心工作。”荷湖村劳动保障监管员朱爱琴告诉记者,试点过程中,在村里租房办厂的企业积极性都很高。 “按照要求,年底前,将有100多家租赁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斗门中队队长俞宗泉介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范围是辖区内租赁厂房、场所及机器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其它用人单位及出租方。按照要求,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出租方负责收取,租赁企业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收缴标准一般为租赁企业月工资总额3~10倍,出租方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工资支付保证金出现缺额或者职工人数较大幅度增加时,出租方应及时督促要求租赁企业补充或增加工资支付保证金。 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租赁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且确实无力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时,可启用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同时,出租方履行监管义务,发现租赁企业有欠薪行为,尤其是转移财物有欠薪逃逸倾向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如管理、督促不力,发生业主欠薪逃逸的,将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垫付职工工资。 记者了解到,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租赁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今年11月初,绍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也出台了《关于组织实施租赁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按照《意见》要求,租赁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将在我市逐步推广,各地实施租赁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乡镇设立专用账户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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